世 界 自 由 民 主 聯 盟 憲 章
前 言
我們來自世界各地,沒有種族、國籍、宗教、職業和性別之分,為人權、自由、民主以及世界和平之理念而奉獻,並遵行神的意旨,制訂本憲章。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世界自由民主聯盟」,簡稱「世盟」。
第二條 世盟之宗旨為:
(一)提倡並普遍支持自由、民主與世界和平理念。
(二)促使全人類之人權與基本自由獲致尊重與奉行。
(三)構成一協調中心,促進國際合作、發展經濟、推展教育文化交流,俾有助於社會之進步及生活水準之提昇。
(四)結合一切自由民主之力量,反對以任何形式出現之國際恐怖活動、侵略行為、帝國主義、極權主義以及獨裁主義等勢力。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一)本憲章於二○○五年一月廿三日修訂時已為會員者,
其會員資格維持不變。
(二)凡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贊同本聯盟之宗旨者,均具入會資格。
第四條 (一) 會員包括有投票權之正式會員及無投票權之贊助會
員。
(二)正式會員包括兩類:
1、 經執行委員會所承認代表一個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會員。
2、一個推展世盟理念之國際組織,含有兩個或以上分支組織,如不在同一國家時,得給予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但需其分支未被接受為正式會員者。世界各地以推展自由民主為目標之青年團體,結合為一堅強組織者,可接受為國際組織。
(三)其他以世盟宗旨為理念並接受世盟憲章之組織,可接
受為贊助會員。
第五條(一)所有正式會員,在本聯盟內具有同等權利及義務。
(二)一個國家或地區在本聯盟已為正式會員,則該國家或地區內之任何其他組織,僅可接受為贊助會員。
(三)正式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由秘書長主持的三至五人委員會起草後,提送執行委員會及大會討論。
(四)贊助會員除了沒有投票權外,其基本權利和義務與正式會員同。
第六條 會員入會申請,應直接向秘書處提出。執行委員會應就申請事宜加以審查,並向大會提出建議。任何有關會員資格之處理,得由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票決定之,並得經由大會過半數票通過。
第三章 國家分會暨國際組織
第七條(一)所有代表一個國家或地區之正式會員,應為本聯盟之國家分會。
(二)當一個國家分會之改組,或其組織有任何變更時,至少須於其全國性會議召開兩個月前,連同其章程與主要幹部人名,通知本聯盟秘書處。其承續代表權應由秘書處認可。
(三)當一個國際組織為本聯盟所接受為正式會員時,應向秘書處提供充分之活動資訊。
第四章 組織架構
一、大會
第八條(一)大會乃本聯盟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大會應由本聯盟各正式會員單位代表,以及無投票權之贊助會員單位代表組成之。
(三)每一正式會員單位在大會中具有一票表決權。
(四)本聯盟正式會員過半數,即為法定開會人數。
第九條(一)除非執行委員會另有決定,大會輪流在各國家會員單
位之領土每年舉行一次。
(二)經執行委員會決議或多數正式會員單位之要求,大會
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一)大會主席應由主辦大會之會員單位主持人擔任之,於
下屆大會召開時任期屆滿。並於翌屆大會開幕典禮
時,將大會主席職務移交給新任主席。
(二)本聯盟秘書長得任大會秘書長。
第十一條 大會具有商討、通過及執行下列事項之權:
(一)本聯盟各項原則、政策、聲明及議案之通過。
(二)本聯盟現行憲章之修訂。
(三)本聯盟各正式會員單位所提之報告暨建議事項。
(四)執行委員會所作之決定。
(五)現行憲章範圍內之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大會為執行任務,認有必要時,得設立附屬機構。
第十三條 大會規則與程序應由秘書處另定之。
二、會長
第十四條 (一)本聯盟會長得由本聯盟執行委員會委員推舉之,結果得向大會報備。會長任期四年,並可連選連任。
(二)本聯盟會長為本聯盟之最高行政長官,並為本聯盟之代表,得依據憲章督導本聯盟之運作與推展。
(三)會長得任命副會長二至五人,襄助其督導會務。
三、執行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一)本聯盟得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之產生:
1、由會長提名並經正式會員於大會時認可之。
2、本聯盟秘書長為當然執行委員。
3、當屆大會主席為當屆執行委員。
(二)執行委員任期四年,並於大會下屆會議選出新執行
委員時期屆滿。
(三)本聯盟會長及秘書長,亦得分別擔任執行委員會主
席及秘書長。
第十六條 (一)執行委員會於大會休會期間,有權討論憲章規定範
圍內之事宜,並有權代表本聯盟執行大會交辦之任
務。
(二)執行委員會應擬定大會議程草案,並草擬向大會提出之議案及文稿。
(三)執行委員會之一切決定,得經出席執行委員多數通過。
(四)下屆大會地點由會長提議並與執行委員會商議。
第十七條 會長得隨時,或於應至少五名執行委員之請求,召開執行
委員會議,但出席執行委員應超過全體委員之半數。
四、秘書處
第十八條 本聯盟秘書處承會長之命執行業務。
第十九條 秘書處負責執行一切執行委員會交辦事宜,以及會員單位
間之聯繫與協調。
第二十條 (一)本聯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推薦,經執行委員會同意任命之,並得向大會報備。
(二)本聯盟會長得任命一至兩位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任務。
(三)秘書長承會長之命執行業務。秘書長暨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廿一條 秘書處組織規程另定,並由執行委員會核准之。
第五章 財務
第廿二條 (一)秘書處之費用維持,主要由秘書處所在國會員單位負擔之。
(二)每一會員單位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應於會員大會召開時繳交。
(三)會員會費暨註冊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每年訂定之。
(四)秘書長得向大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
第廿三條 (一)每一會員單位如連續兩年未繳交會費,將終止其會員權利。
(二)正式會員未支持世盟憲章暨宗旨,得經執行委員會多數票通過建議,由大會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憲章得經出席大會大多數正式會員單位通過修訂之。但該項修訂草案,應先經十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單位提出,並於大會召開前六週,送交秘書長請求分發傳閱。
第廿五條 本憲章經二○○六年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